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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银行违反反洗钱规定被罚70万元 一季度净利润下滑近37%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19  来源:互联网  作者:顺发之窗网  
核心提示: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新增一条行政处罚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南充市中心支行公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四川天府银行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被罚款70万元。

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新增一条行政处罚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南充市中心支行公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四川天府银行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被罚款70万元。

并且,时任天府银行营业部营业室副行长刘珊宏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业务负有责任被罚款2万元。

同时,时任天府银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助理、中台部总经理助理章华因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被罚款1万元。

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5月11日。

天府银行违反反洗钱规定被罚70万元 一季度净利润下滑近37%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四川天府银行违反第六条、第九条法律规定: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三)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据该银行官网介绍,四川天府银行2005年成功引进德国战略投资者,成为中国第一家二级城市引进外资的银行;2007年3月1日发起设立了中国第一家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贷款公司;2007年10月27日在成都开设分行,成为中国第一家二级城市跨区域在省会设立分行的银行。  2021年2月1日,四川天府银行正式签署联合国《负责任银行原则》(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Banking, PRB),加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UNEP FI),成为西部首家签署《负责任银行原则》的银行。

今年一季度,该行净利润2.05亿元,较去年同期下滑近37%;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该行资产总额为2285.69亿元。

截止2020年12月末,贷款质量方面,该行贷款余额为1305.16亿元,不良贷款余额26.13亿元,不良率2.00%;拨备覆盖率为157.92%。

资本充足率方面,截至2020年12月末,该行资本充足率为12.20%,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77%,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82%,后两项指标较2019年年末均有所下滑。

原标题:天府银行违反反洗钱规定被罚70万元 一季度净利润下滑近37%


 
关键词: 天府银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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