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场发生“追尾”,法院:滑雪者、滑雪场均担责
冬日渐远,一年一度的冰雪季已至尾声,不少冰雪运动爱好者抢抓雪季尾巴享受雪上运动的快乐。但与此同时,雪上运动的人身损害风险亦不容忽视。一旦发生人身损害事件,受害者、他人、雪场经营者责任应如何认定划分?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两名滑雪者在滑雪时发生接触后摔倒受伤,受害者、他人、雪场经营者均承担事故责任。
滑雪者不规范出事滑雪场担责。滑雪场发生“追尾”,法院:滑雪者、滑雪场均担责。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滑雪场发生“追尾”,法院:滑雪者、滑雪场均担责。
法官说,在滑雪运动中,不少人是“门外汉”或初学者,经常出现装备佩戴不齐、动作不规范、贸然上中高级道等问题。滑雪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对在场地内滑雪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本案中,小王滑雪时没有佩戴头盔,但是滑雪场内没有工作人员阻止其进入雪道,属于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