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后”广东女子唐某与丈夫陈某结婚七年后,在广州某医院通过胚胎移植技术生育一女。
2023年,两人又到广东湛江市某医疗机构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打算通过辅助生殖技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俗称试管婴儿)生育二胎,最终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取得6枚可利用胚胎,并签订相关协议。移植2枚胚胎后唐某未受孕,剩余4枚胚胎继续冷冻保存在某公司处。

2025年,陈某因病去世,唐某要求某公司继续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治疗未果,遂将其诉至法院。
8月6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此案,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唐某主张被告某公司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符合双方医疗服务合同订立目的,具备客观履行条件,同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依法应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继续履行与原告唐某及其已故配偶陈某之间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医疗服务合同,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