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7点21分,王女士打完卡后进入公司食堂。饭还没端到桌上,她就摔了一跤。经诊断,她的腰椎和尾椎骨折,需要植入6根钢针,住院两个月,医药费高达2.5万元。然而,她收到的却是一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41岁的王女士在重庆合川区的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担任出纳。公司食堂提供三餐,午餐免费,早晚餐收费。今年6月25日,她在打完卡去食堂打饭时滑倒。诊断结果显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骶5椎体骨折,腰背部皮下筋膜水肿。

按理说,她在公司食堂受伤,时间也是上班前,怎么就不算工伤?合川区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解释,全市有统一意见,单位食堂早餐、晚餐期间受伤都不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只有午餐期间的受伤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原因是吃饭不算工作时间,而午餐后要继续上班,所以午餐被纳入工伤范围。早餐可以在家吃或在外面吃,是自由选择,因此没有纳入工伤范围。

但令人困惑的是,在同一个重庆市,相似场景下,有的案例被认定为工伤,有的却没有。例如,涪陵区某科技公司的员工陈某某在2025年1月2日早上7点50分到食堂吃早餐,8点13分打卡。他在从食堂出来时崴脚,左足第五跖骨骨折。涪陵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申请撤销,涪陵区政府复议维持了原决定。复议决定书写明,食堂属于公司有效管理区域,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而且员工提早到单位符合用人单位利益,饭后马上投入工作,这个时段属于工作时间前的预备性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