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重庆市合川区的蔡先生反映,其妻子王女士今年在公司食堂就餐时摔倒受伤,导致腰椎尾椎骨折,花费了约2.5万元。然而,当地的人社部门认为该情况不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蔡先生表示考虑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蔡先生介绍,他的妻子王女士41岁,在合川区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担任出纳工作。公司食堂提供三餐,午餐免费,早晚餐收费。6月25日早上,王女士打完卡后,在食堂打饭走向餐桌时不慎摔倒,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她被诊断为腰椎和尾椎骨折,住院两个月,医药费约2.5万元。在公司配合下,他们向合川区人力社保局申报工伤,但10月中旬收到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

决定书上载明,王女士在公司食堂吃早餐时不慎摔倒致腰背部受伤,经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骶5椎体骨折,腰背部皮下筋膜水肿”。合川区人力社保局认为,王女士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针对这一情况,记者致电合川区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称,全市有统一意见,企业员工在单位食堂早餐及晚餐期间受伤不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只有午餐时间受伤被纳入认定范围。因为午餐后需继续上班,而早餐可以在家中或其他地方自由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