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原委员刘启冬受贿案。
公诉机关指控,从2009年下半年至2023年11月,刘启冬在担任多个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和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企业及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铁路运量分配、索要欠款等方面谋取利益。他先后收受财物共计809.62万元人民币,其中8.67万元未遂。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启冬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