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昆明寻甸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12·12”较大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4年12月12日17时41分左右,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回收精制车间的12万吨/年宽馏分煤焦油加氢装置一级反应器在检修期间发生氮气窒息事故,导致3人死亡。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检验鉴定及综合分析事发地周边视频资料和人员定位轨迹后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先锋化工加氢一级反应器催化剂更换作业期间,反应器处于连续通入氮气进行正压保护状态。在发现加氢一级反应器结构篮(分布器)回装存在缺陷的情况下,车间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在未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未开展作业危害分析、未穿戴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的情况下,违规组织中科信达作业人员对加氢一级反应器内结构篮(分布器)回装存在的缺陷进行修补。准备过程中,一名工作人员不慎吸入高浓度氮气,瞬间失去意识并从进料口坠落至反应器内。另外两名工作人员在未穿戴相应个体防护装备的情况下盲目施救,同样因吸入高浓度氮气缺氧窒息晕倒在反应器内,导致事故扩大。
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肥料生产、煤炭及制品销售等业务。中科信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该公司设备维修保运服务商。在事故责任方面,先锋化工回收精制车间副主任张某兵因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且未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外,先锋化工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也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因此被行政处罚;中科信达未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告知岗位风险因素,同样被行政处罚。先锋化工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11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关责任,建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