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个月内,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法院的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针对同一工程合同做出了两份不同的民事判决书。第一份判决书认定履行合同的是荆州市恒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恒土公司),而第二份判决书则认定履行相同合同的是武汉市楚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楚才公司)。
2018年6月1日,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对“民初967”号案件作出判决,认定2012年1月10日恒土公司与奥特莱斯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涉及一期污水管网、景观工程基层及停车场基层等施工内容。工程于2012年年底竣工并交付,总工程款为2600万余元,但奥特莱斯公司尚欠恒土公司236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奥特莱斯公司在10日内支付该款项及利息。
2019年4月2日,江夏区法院对“民初1506”号案件作出判决,认定2011年4月21日楚才公司与奥特莱斯公司签订了类似的施工承包合同,涉及一期污水管网工程、停车场基层施工以及内街景观工程施工等内容。总工程款为2300万余元,尚差欠2150万元。法院判决奥特莱斯公司在10日内支付2150万元及利息。该案为缺席审判。
后来发现,“民初1506”号案件是虚假诉讼。江夏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楚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余某某与奥特莱斯股东张某共谋,捏造了一期市政工程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2020年,因奥特莱斯公司涉及其他诉讼导致土地面临拍卖,为阻止拍卖,楚才公司依据未履行的“民初1506”号虚假判决申请破产。最终,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奥特莱斯公司股东张某及其他工作人员另案处理。
面对为何没有发现两个不同原告的问题,法官熊某某表示每年要审理大量案件,特别是涉及工程款纠纷的约有两百起,工作量很大。同时,奥特莱斯公司在该院还有十多起工程款合同纠纷案,两起案件中的合同细节也有所不同。他强调,只有当公安来调查虚假诉讼时,他才知道情况。熊某某解释说,民事法庭法官查事实的方式与公安侦查调查是有区别的,如果工作量减少,他可能会有印象并对案件产生怀疑。
《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审理民事案件时首要任务是查清案件事实。对于是否会被追责的问题,熊某某称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并出具报告,认定他没有责任,因为他没有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