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制定。
反外国制裁工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对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行为,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决定将有关组织和个人列入反制清单,并采取相应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禁止或限制与特定对象交易合作等。此外,还可以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如禁止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投资等。
在实施过程中,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调查和对外磋商,明确反制措施适用对象、具体措施及施行日期。各部门需加强协同配合与信息共享。作出采取反制措施决定后,应通过官方网站等途径发布并及时更新。若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执行,则需按照程序通报相关单位。
被采取反制措施者可以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暂停、变更或取消相关措施,需提供改正行为及消除后果的事实和理由。根据实际情况,有关部门可评估反制效果并调整措施。特殊情况下的例外处理也允许,但需经批准。
对于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损害我国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如果外国国家、组织或个人通过诉讼等方式危害中国利益,相关部门可将其列入反制名单并采取进一步行动。同时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反制裁提供法律服务支持。
涉及司法协助时,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主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