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山西“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件持续引发社会关注,法院对舆论关切的问题做出了回应。
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本案证据确凿,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法庭调查结果也证明,女方家人并未以报警相要挟索取财物,也不存在骗婚情形。在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10万元及戒指等彩礼退还至婚介机构,但男方家一直拒绝领取。此外,被害人没有婚史,通过婚介机构两次相亲,第一次未成功,第二次与席某某相亲,不存在骗婚情况。
该案引发了舆论争议,原因在于订婚与强奸之间的“冲突”。许多人认为订婚后女性默示同意发生性行为,但这与法律规定不符。被告人席某某可能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实施了强奸行为,但法律明确指出,即使订婚,女性依然保留性同意权。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在本案中,被害人在明确拒绝后,席某某仍对其实施了一系列暴力行为,包括强行脱衣服、将其反锁于屋内、拖出电梯拽回室内等,这些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点评称,“准夫妻不是否定强奸的必然理由”。他提醒男性,寻求发生性关系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即便氛围暧昧也不能推断女方同意。
尽管一二审都认定为强奸案,二审法院仍多次与双方沟通,释法说理,做了大量工作。法院呼吁网民不要传播不实信息和进行网络暴力,以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对于这起案件的判决,一些网友可能仍有不同看法,但判决应基于法律规定、证据链和法律事实本身。公正的判决不应以性别标签来概括,而是构成犯罪者就应承担责任。“订婚≠性行为默示同意”、“发生亲密关系不等同于性关系”等法律常识需要反复强调,这是法律对女性权利的保护,也是男性应当掌握的法治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