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是第56个世界地球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3起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件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发生在广东深圳某珍珠商行与深圳海关之间,涉及11吨装饰品贝壳被认定为“洋垃圾”的行政诉讼案件。
2021年4月,深圳某珍珠商行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深圳大鹏海关申报进口近11吨大凤螺贝壳,总价值超过5万元人民币。报关单和随附单证中注明这批贝壳处于完整原始状态,去肉并经过反复清洗和干燥处理,未经加工、未分级别、非粉末状、非废料,但并未说明进口用途。大凤螺贝壳因其色泽靓丽,常用于饰品加工。
然而,深圳大鹏海关在查验时发现,这批贝壳虽已去肉,但仍散发异味,且带有沙土及污物,判定其为固体废物。海关责令该珍珠商行将这批贝壳退运出境,并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其罚款50万元人民币。2022年10月,该珍珠商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我国现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包括产品加工和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残余物质等,属于固体废物。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出具的《鉴别报告》显示,所送样品贝壳有异味、沙土及脏污,判定为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属于固体废物。法院审理认为,珍珠商行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应对申报时的货物状况负责。此外,珍珠商行在收到海关鉴定结果后也未按规定时间将货物退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