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升猪肉丸的口感和外观,商家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了硼砂,使这种家常食品变成了有毒食品。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万元。
从2023年9月开始,吴某陆续购买了约45斤硼砂,在其经营的生熟肉制品店内将硼砂添加到生猪肉酱和熟猪肉丸中并对外销售。2024年9月,该店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缴获硼砂4斤、生猪肉酱4.06斤和熟猪肉丸2.5斤。经检测,这些生猪肉酱和熟猪肉丸中含有硼砂物质。截至被查获时,吴某共销售添加硼砂的生猪肉酱和熟猪肉丸约4000斤,销售额约为人民币9万元,获利1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吴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利,已构成生产、销售人员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一审宣判后,吴某不服,提起上诉。揭阳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