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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理财公司应持续监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18  来源:互联网  作者:顺发之窗网  
核心提示:为加强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制定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五个月后施行。《办法》强调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理财公司应当持续监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

人民网北京12月17日电(记者罗知之)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为加强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制定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五个月后施行。《办法》强调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理财公司应当持续监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

2021年9月8日至10月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了《办法》。

《办法》充分吸收采纳合理建议,主要包括:一是按照同类资管产品监管一致性原则,考虑部分理财产品特殊性,在一些条款中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例如,明确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可不受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要求、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管理要求等限制。二是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性要求。例如,明确巨额赎回规定中计算理财产品总份额的时间基准为前一日终,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公募理财产品应当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符合高流动性资产比例要求等。三是对部分表述进行了调整完善。

《办法》充分借鉴国内外监管实践,对理财产品流动性管控重点进行了明确与规范。内容共七章45条,分别为总则、治理架构与管理措施、投资交易管理、认购与赎回管理、合作机构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管控机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一是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与治理结构,指定部门设立专门岗位、配备充足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二是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对该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三是理财公司应当指定部门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并与投资管理部门保持相对独立。四是理财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第三方合作管理,确保及时充分获取相关信息,满足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办法》对理财产品投资交易管理主要做了哪些规定?该负责人介绍,《办法》强调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一是理财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综合评估投资资产流动性、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慎确定开放式、封闭式等产品运作方式,合理设计认购和赎回安排。二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做好低流动性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管理,提高资产流动性与产品运作方式的匹配程度。三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监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审慎评估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的估值计价和变现能力,充分考虑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的可能影响,并提前作出应对安排。

原标题:银保监会:理财公司应持续监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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