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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登峰贪污受贿一审获刑17年 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3-19  来源:互联网  作者:顺发之窗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王登峰在山东受审,获刑17年!2024年3月18日上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原司长王登峰贪污、受贿案

原标题:王登峰在山东受审,获刑17年!

2024年3月18日上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原司长王登峰贪污、受贿案,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查扣在案的贪污赃款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受贿犯罪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2016年6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王登峰利用担任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司长等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4670.13万余元,其中180.49万余元未遂。

二、受贿罪。2006年1月至2022年春节前,被告人王登峰利用担任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司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赛事承办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66.469万元。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登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王登峰犯数罪,应予并罚。王登峰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及孳息,部分贪污犯罪系未遂,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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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王登峰出生于1965年,籍贯山东省安丘市,曾在北京大学心理学系攻读本科、硕士、博士,毕业后留校工作,1999年任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

原标题:王登峰贪污受贿一审获刑17年 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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