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的母亲在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撞上了一根已经断裂但仍悬挂在马路正上方的树枝,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镇政府未及时修剪树木负次要责任,但镇政府否认行道树和他们有关,不愿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在11月12日下午,白女士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在沿洛丰路行驶时撞上了这根悬挂在马路上方、比胳膊粗些的树枝。尽管她当时戴着头盔,但还是不幸身亡。现场照片显示,道路两旁是茂密的行道树,其中一根干秃秃的树枝根部已经断裂,但未从树干上脱落,悬在距地约1米的高度。
兴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这起事故作出了事故认定。警方认为,白女士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并超速行驶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而丰仪镇人民政府未对树木进行修剪妨碍安全影响通行是次要原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白女士承担主要责任,镇政府承担次要责任。
然而,赵先生对这一认定结果表示异议。他认为事故发生地是乡道,宽度仅五六米,没有非机动车道,母亲按靠右行驶并无不妥。他还指出,法律规定的最高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是指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最高上限,在无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速度并无要求。因此,他认为母亲按照电动自行车的国标最高限速25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不应被认定为超速。此外,他还认为母亲撞上树枝是因为旁边行驶的机动车逼迫所致,属于无接触事故引起。赵先生已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