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上午,杨妞花收到了贵州高院对余华英拐卖儿童案的二审裁定书。裁定书中指出,余华英上诉提出的所有拐卖行为均系其情夫龚显良提出,所得钱财均由龚显良支配,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等辩解理由,均未被法院采纳。
贵州高院在裁定书中用四个“极”描述了余华英的罪行及后果——主观恶性极深、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系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适用死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华英于1993年至2003年期间分别伙同龚显良(已故)、王加文(因拐卖儿童罪和脱逃罪被丽江市古城区法院判刑16年6个月)为谋取非法利益,长期在贵州省、重庆市、云南省等地流窜作案,物色儿童进行拐卖,得手后将被拐儿童带至河北省邯郸市,通过他人介绍寻找收买人进行买卖,以此获利,期间共拐卖儿童17名。
重审一审宣判后,余华英当庭提出上诉,杨妞花也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2024年12月19日,贵州高院重审二审当庭驳回余华英上诉,维持重审一审死刑判决。
贵州高院审理认为,余华英和龚显良无论是谁先提出拐卖儿童,均是一拍即合,共同商议实施犯罪。二人共同选择作案地点,先是租房熟悉环境,后选择作案对象,由龚显良或余华英通过买糖果、冰棒等物品诱骗儿童。根据被害人陈述、介绍人及收买人证言,均是余华英与买家商量价格并完成交易。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余华英行为积极主动,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此外,余华英虽未参与王加文拐卖儿童的行为,但其单独或伙同王加文将儿童带至河北邯郸出卖,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与王加文相当,也是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