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假冒商标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某等4人低价收购散装鸡蛋后喷码冒充品牌鸡蛋,并加价出售牟利。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张某某等4名被告人3年6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90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罚金。
自2019年起,张某某未经北京德某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将自行采购的鸡蛋通过私自喷码、包装等方式,生产成假冒的“德某某”牌鸡蛋并对外销售,涉案金额达170余万元。杨一某曾经营小型便利店,通过杨二某介绍认识了张某某,从2019年起从张某某处采购上述鸡蛋并对外销售,涉案金额同样为170余万元。杨二某与张某某是连襟关系,曾有“德某某”牌鸡蛋的代理资格,他从张某某处采购假冒鸡蛋并对外销售,涉案金额为7万余元。徐某某则从杨二某处采购这些假冒鸡蛋并对外销售,涉案金额也是7万余元。
案发后,张某某和杨二某向德某某公司退赔22万元,并获得谅解。庭审中,张某某表示自己拥有自己的鸡蛋品牌,但为了多挣差价而假冒德某某鸡蛋。杨一某、杨二某和徐某某也明知是假冒的德某某鸡蛋而购入并对外出售,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利润。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杨一某、杨二某、徐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涉案事实,系自首;杨一某、杨二某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事实,徐某某在侦查阶段后期开始也能如实供述主要事实,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张某某与杨二某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法院依法对四被告人均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案件涉及的是日常生活食品且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法院最终决定不再对四被告人宣告缓刑。具体判决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90万元;杨一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86万元;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4万元;杨二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