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学生在校期间扎、咬其他同学,老师在班会上要求他当众道歉。该学生的家长对此不满,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两万元。法院最终认定,老师的行为属于正常行使教育惩戒权,驳回了家长的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这个案例。最高法强调,学校承担着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法院依法支持和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行为。
具体案例中,李小某是一年级学生,在校期间有扎、咬其他同学的行为。老师在放学时与家长沟通,并在班会上让李小某向同学道歉。由于李小某态度不诚恳,老师再次要求他郑重道歉。李小某的监护人认为老师的处理方式不当,导致孩子心理受到严重伤害,无法正常返校。多次交涉无果后,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两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老师批评并要求李小某向同学道歉的行为属于教师正常行使教育惩戒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学校存在超越或滥用教育惩戒权的情况,因此驳回了家长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受教育者有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2024年8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也规定,要维护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明确,教师可以当场实施“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等教育惩戒措施。
最高法认为,本案中老师要求李小某向同学当众赔礼道歉并未超出合理的教育惩戒措施范畴。这一判决对于支持并保障学校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规范各方行为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