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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超八成肖像侵权源于微信公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18  来源:互联网  作者:顺发之窗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北京互联网法院:超八成肖像侵权源于微信公号,侵权更隐蔽据统计,在涉网侵害肖像权案件中,约98.7%的肖像权利人属于演艺领域,体育领域、文化领域亦有所分布。

原标题:北京互联网法院:超八成肖像侵权源于微信公号,侵权更隐蔽

据统计,在涉网侵害肖像权案件中,约98.7%的肖像权利人属于演艺领域,体育领域、文化领域亦有所分布。绝大多数权利人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不具有社会知名度的普通权利人仅占0.4%,“既有获得过金棕榈奖、金鸡奖、百花奖等国内外各类影视奖项的演艺明星,也有知名主持人和家喻户晓的奥运冠军”。

在侵权主体方面,直接侵权主体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居多,亦不乏医院、报社等事业单位。从被告所属行业来看,美容、化妆品行业居首,占比33.5%,其次为医疗和服装服饰行业,各占比6%,珠宝行业约占比3%。

从使用场景上看,84%的肖像被使用于微信公众号中,主要以文章配图的形式展现;15%的肖像被使用于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的网络店铺,以及企业官方网站或微博中,以商品或服务推介方式展现。

通报提醒,随着自媒体的蓬勃发展,网络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设备实时传播本人肖像或者获取他人肖像,即每一位网络用户随时都有可能成为侵权行为人,也有可能成为侵权受害者。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常以合理使用肖像不构成侵权为由进行抗辩。“通报认为,尽管合理使用规则在现行法律中并未进行规定,但是肖像权的行使应当与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相协调,因此应当对案件中被告有关合理使用的抗辩进行充分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例如新闻机构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应当以实施新闻报道为目的。通报举例称,被告某报社在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他人肖像作为配图,但文章内容并不是新闻报道,缺乏使用他人肖像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合理使用的抗辩不能成立。

原标题:北京互联网法院:超八成肖像侵权源于微信公号


 
关键词: 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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